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具有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有人却挑战法律权威。近日,临朐县一男子酒后袭警,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切勿因一时冲动,暴力抗法,挑战国家法律尊严、挑衅人民警察执法权威,否则要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案例
3月2日,临朐县某村的刘某某酒后拨打110电话报警,通话中其情绪激动多次辱骂接警员,接警员耐心了解诉求后,及时进行了派警。临朐县公安局蒋峪派出所民警、辅警迅速出警。现场处置中,刘某某借着酒劲使用手机和拳头无故袭击处警人员,造成处警民警、辅警受伤,侵害了民警、辅警的合法权益。
随后,临朐县公安局督察大队会同刑警大队通过调查取证,查明真相,依法对嫌疑人刘某某进行传唤。经审讯,嫌疑人刘某某对其酒后袭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嫌疑人刘某某因涉嫌袭警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条文
什么是袭警罪?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肢体动作的;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的;对民警投掷石块、手机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并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其他明显、主动的攻击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使用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的;驾驶机动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的;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另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