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可在一场民事诉讼中有多个诉讼标的,但不能针对同一个诉讼标的反复起诉。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起诉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那么在电子产品涉嫌侵犯著作权被起诉的过程中,商家又上架另一款侵权产品时,被侵权人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呢?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认定某商家销售的两款侵权产品不属于同一个标的物,依法判决该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某教育科技公司发现,某商家销售的点读笔产品A涉嫌侵犯公司著作权。某教育科技公司提起诉讼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商家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判决该商家立即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费2万元。
在此案审理期间,该商家开始销售点读笔产品B,该教育科技公司注意到,产品B的内置音频文件也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于是再次提起诉讼。
该教育科技公司认为商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结果的发生,仍坚持实施侵权行为,存在明显的侵权故意,侵权情节严重。该商家则认为对方的诉求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审理原则,且起诉的情形发生在判决结果出具前,应该予以驳回。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前案公证书载明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A,本案公证书中记载的侵权产品为点读笔产品B。若认定某教育科技公司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是对某商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一种放任,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故该商家关于重复起诉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依法判决该商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某教育科技公司点读笔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8万元。
法官说法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付颢瑜表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会构成重复起诉,那就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本案中,前后两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某教育科技公司和某商家,且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某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但诉讼标的并非同一件产品。“虽然侵权的工具都是点读笔,但具体侵权的是点读笔内置的音频文件,两款产品并不相同。”付颢瑜表示,在被追究侵权责任的前提下,某商家仍继续销售侵权产品,主观过错较大,综合考虑其侵权行为的方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因素,最终作出赔偿数额高于前案的裁判结果。
司法判决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充分发挥对社会行为的评价、预测、引领作用,对违法行为起到教育、惩戒、预防作用。重复起诉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给当事人增添诉累,增加不必要的时间、人力成本,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注意不要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