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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不标明出处仅在评论区@一下原作者

社交平台为何频现盗图盗视频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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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社交平台上“照搬”式盗图、盗视频现象频繁发生。不少博主表示自己发在个人社交账号上的视频被去掉来源直接挪用,甚至因此被他人冒充身份、造谣等。而这种情况通常举报难,即使举报成功,惩罚可能也只是下架视频或删除视频,根本起不到治本的作用。社交平台盗图、盗视频行为侵害原作者哪些权利?这一行为为何如此猖獗?应该如何进行规范治理?
不标来源直接盗用
被人提醒仍不删除

  “我的爷爷都95岁了,还可以自己吃好吃的,我好开心……”一大家子开开心心给老人过完生日,孙女将拍摄过程制作成视频晒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没想到过了两天,爷爷“被偷了”。
  前不久,辽宁大连的孙宁接到朋友电话,说在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人把她之前的一段短视频原封不动发在了自己的账号上,文案也一模一样。浏览对方主页时,孙宁意外发现自己给爷爷庆生的视频也被对方发了出来,还是同样的文案。
  发现这一问题后,孙宁在自己的账号上发了一条澄清视频,再三强调“这是我爷爷”。结果,这条澄清视频又被对方“搬运”了过去。“很多网友去对方视频下评论劝其删帖、向平台投诉。对方把我爷爷相关的视频下架了,但有我照片和人像的地铁吵架视频仍在。不少网友说‘爷爷回来了,本人被偷了’”。
  记者在某短视频平台找到了盗孙宁视频的博主“hxhd×××”,并在其首页找到了和孙宁一模一样的3个视频。仔细查看其个人账号发现,该博主粉丝量超过65万,获赞量近5000万,其首页几乎所有作品都是从其他短视频博主处照搬而来。博主还在主页“店铺”里挂上了商品链接。这意味着,盗版视频带来的流量很可能为其带来不错的经济收益。
  记者调查发现,不少人将自己的生活日常、摄影作品等照片视频随手发到网上,而一些“有心人士”则随意取用他人照片、视频资源,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且不注明出处,盗用成本极低。还有不少社交账号虽然会在评论区注明出处,但实际并未询问原作者“是否可以转载”。
  一名短视频创作者告诉记者:“我遇到好多这种情况,用了我的视频,加了点自己的剪辑、解说,然后在评论区@我一下。在我看来,这样也是不问自取,并没有比直接‘搬运’视频好多少。”
  高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正志表示,图片、视频制作完成后作者即享有著作权,将他人图片、视频充作自己的素材在网络上发布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范围,需要取得作者的同意甚至支付报酬,否则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素材涉及作者的个人照片,侵权人谎称其为自己的照片还可能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
  “在评论区中标注视频或照片的来源,不是规范的标注作品作者和作品来源的方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说,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和视频,原则上应当注明作品的作者以及作品的来源出处。如果未注明作者,将侵害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如果未注明作品的来源出处,根据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涉嫌侵害权利人的权利管理信息。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李丹林看来,在盗用他人图片、视频后,一些人甚至冒充他人身份,编造事实对原博主进行造谣、诱骗他人等,有可能出现侵犯博主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的情形,还有可能存在盗用者构成民事欺诈或者诈骗的违法犯罪情形。
侵权主体难以认定,有博主多次举报未见成效
  不少受访博主反映,比起发现被人盗图、盗视频,更让人感到愤怒又无奈的是后续维权难。
  “爷爷事件”并不是孙宁第一次被盗图、盗视频。今年11月底,她被朋友提醒,某短视频平台上有一个跟她昵称相近、头像一模一样的账号,自称是其“小号”。不胜其扰之下,孙宁在自己的账号简介、视频中不断澄清该账号并非自己的小号,也有不少粉丝对该账号进行了举报,但相关作品一直未能下架。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社交平台都有针对盗用作品行为的举报途径。例如,在某社交平台上,举报选项中有“搬运抄袭洗稿”投诉选项。该选项支持原创本人、原创授权的代理人和粉丝进行举报。如果是原创本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权属证明材料(原创链接、版权权属登记文件、创作手稿等带有时间戳的材料等)。如果是粉丝,则需提供原创发布链接。
  但记者采访多名博主发现,平台举报似乎并非“举报就见效”。博主连夕是记者采访的多位博主中唯一一个维权成功的。
  连夕是一名摄影博主,经常在自己的社交平台上发布胶片摄影作品和个人照片。今年7月,经粉丝举报,她发现自己的一张照片被某短视频平台上一博主盗用,并配文“夏天和我”,在她看到时作品点赞量已有6.4万。她立刻找到该博主,言辞交涉称“请立刻删除否则将持续举报”。起初,对方试图以“置顶@出处”的方式保留作品,但连夕坚持让其删除,对方才删掉了该作品。
  “盗我图和视频的人有很多,我基本用同样的话让其删除,只有这一次成功了,好像对方并不是怕被举报,只是一时良心发现了。如果真的要靠举报,实际上很难直接让作品下架,坚持举报很耗费时间精力。”连夕说,她并不认为这算是维权成功。
  跨平台举报更是难上加难。据孙宁介绍,把“爷爷视频”偷走的博主“hxhd×××”还是另一个短视频平台上的博主,如果要在该平台进行举报,必须提供原创视频证据。“但我在该平台没有账号,如果再建一个账号举报他,就变成了我是在他之后发的视频,从时间上看好像成了我偷他的,完全说不通。”多方咨询后,孙宁发现自己要想维权只能通过诉讼,“耗费时间精力,只能算了”。
平台是第一责任人,惩罚规则亟待完善
  社交平台上的盗图、盗视频行为为何如此猖獗?
  在李丹林看来,盗图情形时有发生,有行为人法治意识不足、缺乏法律知识的问题,更多则是行为人基于虚荣、获利、不劳而获的动机,也有其他恶劣动机。
  邓宏光认为,首先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可能很多人不知道这些行为构成侵权;其次是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虽然知道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但考虑到类似情形常见,且几乎都没有发生诉讼,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即便发现了权利人也不会诉讼;最后是权利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社交平台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有可能很快就停止了,权利人不一定能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即使发现了也要通过取证并进行诉讼,维权成本比较高。
  “原创者在维权中存在一些难度,主要体现为:难以发现侵权行为;侵权数量多;难以确定侵权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因为侵权所导致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诉讼周期长;损害赔偿数额低,可能难以覆盖权利人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邓宏光说。
  王正志认为,社交平台上盗图、盗视频的成本低,图片、视频保存十分便捷,且发布时并不需要对图片、视频是否侵权进行审核;即使出现盗图,原作者也很难发现,除非盗图的博主或其发布的内容产生了一定影响力;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采取措施具有滞后性,没有义务主动进行审查,即使创作者对发布内容提出举报仍然需要一定时间审核。且平台对内容是否侵权也无权作出判断,不能证明发布者侵权,即使及时删除也难以消除已对原作者造成的影响。
  王正志建议,作者要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图片视频中添加水印等印记。一经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积极维权,与侵权者交涉要求删除有关内容,或向平台举报。网络用户在使用他人图片、视频时也要有尊重、保护他人著作权的意识,注意作者是否已对授权其他网络用户传播自己的作品作出声明,即使有授权也不应超出授权范围。如果作者没有对授权范围作出声明,应取得作者同意,并严格遵守约定的使用范围。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要治理此类盗图、盗视频行为,平台本身是第一责任人。“对侵权行为,先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作为第一要务,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最后,充分利用法律规定,获得高判赔,有利于制止类似的侵权行为。”邓宏光说。
      (文中孙宁、连夕均为化名)
           据《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