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购车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日常生活中总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合同诈骗更是屡见不鲜。寒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提醒,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落入合同诈骗陷阱。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王晓萌
近日,寒亭区某汽贸公司接到一个自称是无锡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某的电话,对方表示其公司在山西省订购了大量轿车,因预判能力不足,销售出现问题,可以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给寒亭区某汽贸公司100辆。
汽贸公司的工作人员上网查看了无锡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发现该企业无违法记录,目前为营业状态,法人代表也正是曹某。第二天,汽贸公司就将10万元的意向金转至无锡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与曹某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交车日期。
眼看到了交车的日子,可曹某那边却迟迟没有动静。寒亭区某汽贸公司负责人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曹某,对方却以汽车未到、生病住院、照看老人等原因推脱,不断延迟汽车交付时间。
后来,寒亭区某汽贸公司负责人在汽车交流群得知,曹某收了多家公司的订车意向金均未按时交付,随即选择报警处理。
接警后,寒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通过查询曹某银行流水发现,寒亭区某汽贸公司支付的10万元订车意向金被曹某从其公司账户转移到了个人账户,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为了尽快将曹某抓获归案,民警在网上发布追逃信息,将其列为网上逃犯全国追踪。
功夫不负有心人,曹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务工时,被当地警方控制。得到消息后,寒亭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迅速赶往沈阳市将曹某带回。经审讯,曹某对其合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最终返还了10万元订车意向金。
民警表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噪常见的合同诈骗作案手段
“李鬼”充当“李逵” 犯罪分子以伪造的身份、虚假的证明材料或以虚构的公司、单位名义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就溜之大吉。
“循循善诱”模式 犯罪分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或者前期向对方交付小额定金、小部分货款获取信任,使对方当事人相信其履约能力和诚意,进而与之签订标的额更大的合同,取得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失联。
“画饼充饥”套路 犯罪分子充当中介或掮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张声势、虚构事实或用其他合同骗取第三方签订合同,获得第三方财物或款项后消失。
噪如何防范合同诈骗
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对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进行核实,通过查看公司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流通等多种方式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公司的履约能力。
充分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及金融系统资源,及时核实用于抵押物品、票据的真实性。
合同商谈过程中,切勿贪图便宜,诱惑即是陷阱,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利用受害人这一心理实施诈骗。
合同签订双方对资金支付及交付货物的时间、地点、货物种类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一旦被骗后公安机关能及时获取证据,打击犯罪。
噪法条链接
关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