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作为我国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与个人信用、财产安全、法律责任紧密相连,需时刻谨慎,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和生物信息识别(如人脸识别)等重要信息,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将个人身份证出借他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后果甚至构成犯罪。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深圳市护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护家科技)享有“HBN”商标专用权。护家科技在某购物平台发现一家“HBN家直播折扣店”售卖“HBN”品牌护肤品,便公证购买了一瓶“HBN视黄醇紧塑赋活晚霜”,该商品虽与权利人的正品外观及包装并无区别,但是扫描包装上的防伪识别区显示为“无法打开页面”,确认并非正品。
“HBN家直播折扣店”销售的商品上多处印有“HBN”标识,与权利人享有商标权利的“HBN”商标高度近似,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系相同商品标识。“HBN家直播折扣店”未经护家科技许可,在平台店铺公开销售假冒权利人商品,其行为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HBN家直播折扣店”系由李某通过身份信息验证而注册设立。李某辩称其在校期间同学曾借用自己的身份证,刷脸认证开设网店,其本人不是网点经营者,没有任何获利,仅仅拿了100元好处费。现该店铺已经转卖给匿名第三人。在法官指导下,李某报警处理,店铺也被平台下架。
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存在法律风险,其出借个人身份证给他人注册网店,客观上为案外人销售侵权商品及逃避市场监管提供便利,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护家科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指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表示,李某案例并非个案,在校学生或刚踏入社会的年轻人,出于人情或金钱诱惑,出借、出售身份证给他人开设网店,却未参与网店具体经营,直到收到法院传票才后悔莫及。法官提醒,当他人提出借用身份证时,无论对方是亲朋还是陌生人,都要保持警惕,如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要在复印件上注明“仅供XX用途,再复印无效”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