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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

(2025年06月0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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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周晓晴)6月5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精准治污,有效控制污染排放,促进产业绿色转型,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日前,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划定潍坊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不同区域企业和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通知》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密度、环境承载能力三个因素,将全市区域划分为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两类。其中,核心控制区范围为生态环境敏感度高的区域,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重点控制区范围为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我市包括山东山旺古生物化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青州仰天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在内的2个自然保护区,青州风景名胜区、沂山风景名胜区、临朐石门坊风景名胜区、老龙湾风景名胜区4个风景名胜区被纳入核心控制区。
  《通知》还明确了两类控制区的管控要求。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应逐步搬迁,其他设施应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内企业要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等有关标准规定,执行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此外,《通知》还明确指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于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实施期限等规定严于山东省地方标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关规定。
  《通知》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