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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具有强制力 单位变更法人拒执无效

(2025年04月1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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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主动履行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避免当事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出现,我国刑法中专门设立拒执罪。拒执罪的犯罪主体是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者妨碍他人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或单位。如果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也会构成拒执罪。安丘市人民法院在一起执行案件中,将某机械公司的涉嫌拒执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迫使该公司主动履行义务,有力打击了拒执行为。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机械公司支付张某工资32万元以及经济补偿金5.6万元。判决生效后,该机械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安丘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联系该机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既不到庭接受调查,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干警多次上门也均未发现王某行踪。该机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王某便将责任推给新法定代表人史某,但史某的踪迹也难寻,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提供该机械公司将退税款退至史某银行账号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执行干警查询到该机械公司的48万元退税款已退至史某账号中,但加急线下冻结后冻结金额仅为15.33元。经查证,该退税款进入账户后在短时间内被全部转移,分别转入黄某的账户18.8万元、肖某账户15.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ATM机取出。
  该机械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明知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更换法定代表人,将退税款转入新法定代表人账户,并对退税款进行转移,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因此安丘市人民法院将其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该机械公司主动联系张某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张某出具谅解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单位犯罪条款,规定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的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单位拒执罪的的四个条件。本案中,犯罪主体是某机械公司,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的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某机械公司明知法院裁决已生效且有执行义务,仍故意拒不执行;犯罪客观方面是某机械公司逃避执行的一系列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犯罪客体具有双重性,既侵犯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权威,也侵犯了当事人财产权益。因此,某机械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
   法官提醒,法院生效判决具有权威性与强制性,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拒不执行的,将面临诸多不利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