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一些产品的价格会随着市场需求的波动而变动,因此提前备货成为很多人节约生活成本的优先选择。但是,产品都有保质期,也需要贮存在恰当的环境中,超期贮存或贮存不当都会导致产品性能下降甚至物理性损坏。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能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生产商赔偿损失吗?通过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超期、不当贮存防水材料引发的质量问题纠纷,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大强(化名)在奈斯公司(化名)购买了一些防水卷材。2024年6月,王大强以奈斯公司的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诉至法院。
奈斯公司辩称,王大强购买的防水材料已经超过一年的正常贮存期,且长时间露天放置,已经无法确认是公司的防水材料存在问题,还是因王大强贮存不当导致出现质量问题。
王大强辩称,自己确实未能及时向奈斯公司反映,但收到货物时,就已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双方争执不下,王大强向法院申请对货物进行司法鉴定。
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货物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勘验时发现,王大强购买的卷材,因长时间露天存放已丧失基本使用价值,无法鉴定该批货物出厂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为有效化解此次纠纷,寿光市人民法院联合寿光市防水行业协会举办听证会。协会专家一一解答了王大强的疑问,包括防水材料的分类、贮存条件、贮存期限和使用方法等,法官也对案件证据的分析和举证责任的分担进行了详细释法明理。王大强认识到,卷材出现问题并非一定系出厂时就存在问题,与自身对卷材的贮存也有很大关系,于是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方璇表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并确定相应的责任归属。再者,质疑产品质量的,必须在产品的贮存期或保质期以内提出,超过了保质期后再质疑产品质量已没有实际意义。
根据耐高低温、拉力、不透水等性能,防水材料分为多种型号,不同型号的防水材料在用途和使用方法上都存在差异。法官提醒,防水材料的质量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即买即用,铺设到房屋后,防水质量不达标的原因一般是材料本身质量不合格或施工方法不正确,需要使用方提前对防水材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如已铺设完毕且无剩余材料,检验鉴定部门通常无法判断材料是否本身存在瑕疵。二是购买后未及时使用,等到使用时,发现材料粘合在一起,或一碰即碎,此时申请鉴定,应尤其注意贮存的时间及条件,大部分防水材料贮存时间为自生产日期起不超过一年,贮存应避免阳光直射和雨淋,注意通风。
防水行业协会同时提醒,消费者购买防水材料后一定要尽快使用、合理贮存;如发现购买的防水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一定要保存好样品以备质量检验或司法鉴定,同时注意留存其他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