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青年群体婚姻观念的转变,一些同居订婚、举办结婚仪式未登记、短婚未育后分手的年轻人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那么,同居订婚的情侣分手后,彩礼能否要回?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退还彩礼纠纷中,结合双方已举行过订婚仪式且同居生活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按彩礼数额的70%予以返还。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高燕
基本案情
刘某与魏某同为身处异乡的老乡,两人相识后于2021年4月开始同居生活。2023年1月,刘某与魏某在双方家人的见证下举办了订婚仪式。订婚后,柴米油盐的琐碎及对彼此期待的落空,让两人产生了巨大矛盾,之前的浓情蜜意荡然无存,刘某与魏某于2024年4月正式分手。分手后,两名年轻人因订婚彩礼及“三金”返还问题无法达成统一意见,遂对簿公堂。因彩礼及“三金”皆由魏某之母王某保管并持有,刘某将魏某和王某列为了共同被告。
高密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两人同处异乡工作,日后难免交际,在开庭前约见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希望双方放下芥蒂,各自安好。但两名年轻人情绪异常激动,双方分毫不让,在拒不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承办法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纾解情绪,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本案中,刘某、魏某虽已经举办订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并未达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刘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经核实,刘某给付魏某的138000元彩礼及价值28486元的“三金”皆属彩礼性质。考虑到双方已举行过订婚仪式且双方已经同居生活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魏某按彩礼数额的70%予以返还。因黄金首饰已向魏某实际给付,为避免发生返还不能的情况及减少在交付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结合实际情况,法院亦按照购买时财产价值的70%予以返还。
同时,刘某向魏某、王某给付的彩礼应视为魏某与其母亲王某共同所有,且王某亦认可彩礼及“三金”由其保管,因此,王某应对本案认定需返还的彩礼承担共同返还责任。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纷纷表示对该判决结果满意,被告魏某随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义务。
法官说法
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张萍表示,近年来,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其所涉及的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关系,更涉及到人身关系。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如果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彩礼退还的比例往往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的开销情况以及导致分手的过错方等多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彩礼本是一份美好的祝愿,而不是衡量感情的筹码。法官提醒,婚姻礼俗应崇尚文明节俭,每个家庭在商量子女婚事时,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婚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