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的《超龄人员和实习学生等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正式实施,将超龄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及见习人员、住院规培医学在读研究生、家政服务人员四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那么,特定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什么材料?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何时生效?本期“人社政策你问我答”为您解答。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沁
特定从业人员包括哪些人群?
答: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70周岁的人员(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年满16周岁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经学校批准自行到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招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在见习单位(见习基地)见习人员。
3.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
4.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且与家政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人员)。
特定从业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特定从业人员因从业活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单位、受伤害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与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一致。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务合同、雇佣协议、实习协议、见习协议等证明双方存在用工关系的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材料。
特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何时生效?
答:从业单位为特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参保的次日起生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关系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是什么?
领取后是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特定从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后,从业单位停止用工的,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中,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保障工伤复发的待遇。
特定从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特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