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开发商处购买的车位紧贴人防门,影响正常使用,业主是否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退款?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钟某、岑某向开发商购买一个车位,在接收车位后发现车位旁有一扇人防门,且人防门的把手占用了车位空间,导致车辆驶入车位后,车门无法打开。钟某、岑某以开发商交付的车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为由,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款项,但开发商以车位规划合法合规和已告知相关情况为由拒绝。沟通无果后,钟某、岑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停车位用途系用于停放小型汽车,而汽车停放必然涉及人员上下车、与邻车或墙壁的间距问题。根据勘察结果可以确定,案涉车位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车辆剐蹭,给上下车带来不便,不符合钟某、岑某使用车位的目的。开发商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向钟某、岑某进行过特别提醒、说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功能”的规定,案涉车位的设置已经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故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钟某、岑某与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书;被告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钟某、岑某车位款项。
一审判决后,该开发商不服,提出上诉。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驳回其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人防车位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仅应具备车位功能,即车辆停放、人员进出、行李装卸等均正常,且更重要的是不能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因此,开发商在规划车位时应避免车位的设置影响人防工程的正常使用,业主在购买车位时也应先实地查看,避免所购买的车位无法使用又妨碍人防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据“广西高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