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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过户二手车发生事故
车辆受让人担责

(2024年09月0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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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后,存在过错的一方需要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当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而在保险合同变更、车辆买卖过户等特定情况下,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近日,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机动车在交付后过户前发生交通事故,依法由车辆受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王晓琳
  基本案情
  2023年,王某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王某将其单独所有的机动车卖给张某。在收到购车款后,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张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在此期间,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导致对方车辆损失2万元,对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额赔付了损失。该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向王某、张某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王某、张某赔偿损失。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对事故导致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张某应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已将涉案车辆实际交付给张某,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涉案车辆所有权已归张某,王某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使用,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损害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故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机动车属于动产,以实际交付发生物权转移,此时如果车辆发生事故,按照法律规定,由车辆受让人承担责任。”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李储民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给张某,张某系车辆所有人,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在二手车买卖中,作为出卖方应保留好车辆已卖出并已实际交付的证据,并督促买受方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作为买受方,应尽可能多渠道了解、比对车辆价格、车况信息等,保证购车手续合法完备,保管好购车合同、发票、维修记录、验车报告等书面证据以及有关聊天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