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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形可认定为“首套房” 9月1日起实施

仅用于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业务

(2024年08月2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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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周晓晴)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优化住房消费支持政策,进一步支持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市住建局网站8月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享受首套住房信贷政策: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新购商品住房,凭出生医学证明,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出售自有住房后新购商品住房的,凭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旧房交易登记信息,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名下商品住房已经出租或正在出售的,凭《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其新购商品住房可执行首套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可选择以购房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作为住房套数查询范围。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用于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业务,不作其他用途。通知自2024年9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上级政策作出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