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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
举证不能难以认定

(2024年04月1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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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关系的确定,不仅要有交付凭证,还要有借贷合意。当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行为时,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今,金钱往来已经不仅局限于现金、银行转账等,借贷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当网络主播仅以转账凭证主张借贷行为,粉丝主张款项用于直播打赏并有证据足以抗辩时,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打赏款能否认定为偿还借款?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面临此种情形的当事人因举证不能,被依法驳回了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
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晓林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是一名网络主播,与被告宋某在2018年徒步时相识。
  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王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宋某转账13笔,宋某向王某转账一笔,两者相抵,王某给宋某转账的顺差为100余万元。
  2021年5月,王某针对该款项和宋某协商还款事宜,两人未达成统一意见产生纠纷。王某起诉至法院,主张该款项系宋某借款,要求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宋某称转账中的绝大部分款项并非借款,大部分是王某委托他在直播时进行打赏的钱款,还有一部分是王某通过他向他人返还的打赏款,当时只有一笔18万元的转账明确说是借款,但在某次活动期间,王某提出其垫付的活动费用在18万元中扣除,剩余部分在直播时继续打赏。双方之间已无借款事实存在。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主张与宋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诉讼。宋某抗辩该款项系用于给王某进行网络打赏,并提供了直播平台公司出具的打赏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该证据足以抗辩王某的主张,王某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借贷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宋某仅承认存在18万元的借款,但依据直播平台公司出具的打赏记录,宋某给王某的打赏远超过18万元,被告抗辩已经通过打赏的方式偿还该笔借款,存在合理性。综上,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宋某的具体借贷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发生在粉丝与主播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粉丝给主播打赏的现象并不鲜见,当打赏款与借贷还款难以分辨时,出借人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宏立表示,王某给宋某转账后,有证据证明宋某通过本人或委托案外人给王某开设的直播间进行网络打赏,且打赏款明显多于转账金额,王某不能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