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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核不达标 用人单位能辞退吗

(2024年02月0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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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用人单位以激励员工为由,设置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划分考核等级,对等级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那么,员工考核不达标,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
  市民王先生于2022年8月8日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采购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月工资为16000元。
  2022年10月28日,王先生签收了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其中写明:连续两个月评分差,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在公司得分排名末位10%,则淘汰并进入辞退流程;连续两个月评分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年度评分为差,进入解除劳动合同或降职降薪流程;公司与该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降职降薪协议》。如无法达成一致,则进入解除淘汰流程。
  王先生2022年10月绩效成绩为38分,11月绩效成绩为34分,12月绩效成绩为25分。2023年1月10日,该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辞退通知书》,薪资结算至2023年1月10日。
  2023年1月13日,王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代通金2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王先生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元。
  
  解析
  末位淘汰制作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非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考核结果居于末位(或靠后)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面予以辞退。以考核不及格为由,直接辞退员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王先生绩效评分为“差”,但此情形并不完全等同于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而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
  即便王先生不能胜任工作,该公司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岗位培训,或者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调整工作岗位,王先生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该公司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00元。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