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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卖房仍需支付中介服务费

(2024年01月10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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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单”俗称“跳中介”,通常是指在二手房买卖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与中介机构签订中介合同并享受中介机构提供的中介信息、交易机会或者其他促成合同成立的媒介服务后,为规避或减少履行支付中介报酬的义务,绕过中介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卖房“跳单”的当事人仍然要为享受到的中介服务“买单”。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宋雪梅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赵某通过微信委托某房地产销售公司的销售经理孙某出售一处房产,约定事成后支付服务费。孙某收到赵某的房产证及购房发票后,当即联系客户,带购房人张某到该房产处看房。
  其间,孙某多次与赵某电话联系,对房产价格及房屋内的部分家具无偿给付购房人进行了沟通。两天后,购房人张某签订了买房委托协议书,并向孙某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
  其后,孙某提示赵某房产过户需要准备的材料,并再次确认了房间内的家具给付情况,同时将拟定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发给赵某,赵某当时回复“可以”。但在孙某将《卖房委托协议书》发给赵某签字时,赵某再三推脱,谎称已与他人达成买卖房屋协议,房子不通过孙某卖了。
  孙某通过案外人了解到,赵某将该房产过户给购房人张某及共有人名下,认为赵某恶意“跳单”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支付中介服务费。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为促成本次交易做了大量中介服务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孙某与赵某之间形成中介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孙某为赵某及购房人张某提供了房产的看房、议价等服务,而赵某利用孙某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绕开孙某与购房人张某订立合同,应当向孙某支付报酬。综合考虑孙某在后期房产过户等过程中未提供服务,以双方约定的服务费为基础,法院酌定判决赵某向孙某支付70%的服务报酬。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民法典实施后,‘跳单’行为正式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制。”安丘市人民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陈宗宝表示,是否构成“跳单”的违约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或成交机会并积极履行媒介服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私下成交或另行委托他人居间成交;委托人存在逃避支付(不付或少付)报酬的恶意行为。
  本案中,赵某虽然没有在《卖房委托协议书》上签字,但是孙某为促成中介活动积极提供了媒介服务,且赵某在聊天记录中予以认可,因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且合法有效。赵某利用孙某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恶意绕开孙某,与张某订立合同,主观上具有逃避支付报酬的不正当目的,构成违约。
  诚信是公民安身立命之本,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法官提醒,“跳单”行为既失德又违法,不仅会损害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房屋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房屋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需恪守契约,中介方应当勤勉履责,委托方应支付报酬或者中介方从事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