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行为是指行为人借用他人名义达成缔结法律关系的行为。因建筑行业对施工资质等有明确规定,部分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可能会借用他人资质和名义承揽工程。这种借名行为与分包、转包等行为有本质区别,发生纠纷时如何认定法律责任?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一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王雅璇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某公司与某安装队、陈某签订了《设备安装合同》,约定某安装队和陈某承揽一个项目中的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合同,安装队和陈某到位后,该公司先支付30%的工程款,主体设备安装完成后再付30%,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按约履行义务,并将工程材料发货给陈某。不料,陈某在施工过程中丢失材料,导致工程停工,甚至在2022年7月明确表示不再施工。该公司认为某安装队和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返还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某安装队表示,因为承揽涉案工程需要对公支付并开具发票,陈某借用某安装队的公司账户走账,此事取得了该公司负责人的同意。虽然合同是以某安装队的名义签订的,但该安装队只是向陈某出借了名义和账户信息,并不参与工程施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查明,陈某借用某安装队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以及施工过程中,都与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保持联系,该负责人对从中联系陈某承揽涉案工程并无异议。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设备安装合同》中的乙方为某安装队并盖有公章,从字面内容应认定合同双方为某公司和某安装队。但该案提交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内容高度契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陈某并非某安装队工作人员,而是借名承揽合同,且该公司也明知事实经过。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设备安装合同》的实际履行方应为某公司和陈某,陈某因自身原因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系违约,涉案合同应予解除。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返还工程款并赔偿违约金。
法官说法
“签订合同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吉延东表示,合同一经成立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涉案工程在履行期限届满前,陈某就明确表示不再进行施工。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工程款以及赔偿违约损失。该公司要求某安装队与陈某共同担责,但从证据中可以看出,三方均认同陈某才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方,最终认定由陈某履行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借名签合同并不会将责任转移,甚至不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论是借名方还是出借方,都应规避此类行为,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