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既便捷又经济的出行工具,已经成为当下人们短途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然而,大多数人只享受了电动自行车的便利,却忽略了其中的骑行规定,特别是骑行年龄必须年满16周岁这项规定。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其监护人要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王雪珂
基本案情
被告刘某某出生于2007年8月,2022年11月的一天傍晚,他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着昌乐县青柘路行驶时,与步行的受害人张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
刘某某未满16周岁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通行导致发生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张某在送医治疗后,因伤重死亡,其家属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昌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非机动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某某在事故发生时未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当与刘某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对于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驾驶人的年龄限制有着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那么,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昌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梁伟伟表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在发生事故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监护人也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操纵稳定性不足,且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往往会出现不戴头盔、车速过快等情况,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还有些年轻人追求“飙车炸街”的刺激感,驾驶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危险系数更高,给自己和其他行人、车辆带来严重隐患。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避免因安全意识不足发生交通事故,确保孩子的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