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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以次充好 构成诈骗被判刑

(2023年09月2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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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次网购交易的成立,都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达成了一次买卖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双方都要按照诚实守信原则来进行交易。为了营造出更好的消费体验,网购平台大多推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措施,然而有消费者借这个便利做小动作从中获利,却不知这种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将面临刑事处罚。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网购退货时以次充好的案件,被告小明(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小明先后在某电商平台下单付款购买vivo手机、iPhone手机等商品。收到货后,小明就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申请了退货。
  由于快递员在接收快递时,一般不会对寄送商品的品牌、质量等具体信息进行鉴别,小明便在退货时,将应该寄还的商品替换为价值较低的同类商品。
  某电商平台在收到快递发现不是原商品后,联系到小明,小明却坚持说自己发货时寄送的确实是原商品,怀疑是不是中间环节出现了问题。因为无法查证,商家无奈只能吃哑巴亏,先后三次退还了小明的购机款1188.99元、7369元、7618.99元。借此机会,小明骗得三部手机,经鉴定,价值为14701元人民币(已扣除退回物品价值)。
  今年8月份,小明在某电商平台购买某品牌羽毛球拍时,故技重施,将其他品牌的球拍寄送给平台,商家发现货不对版申请平台处理,该电商平台才发现先后几起类似事件都与小明有关,遂报警处理。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小明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作为当前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渠道之一,给大家带来了不用跑腿、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等便利,而网购平台推出的“七天无理由退货”也为消费者放心安全购物提供了有力保障,而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需要经营者和消费者来共同维护。
  “本案中,小明在退货时以次充好,被问及时还谎称不知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手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寿光市人民法院刑事速裁团队法官王伟霞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在此提醒,“七天无理由退货”是为了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但“七天无理由退货”不是“七天无理由消费”,若是利用购物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快递员很少“拆箱验货”等漏洞以次充好掉包换货,诈骗、损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会因为触犯法律而付出代价。法官同时呼吁,快递站作为重要的衔接环节和第三方,要做好退货验收工作,开箱验明后再接收,以切断调货换货的不良路径,确保买卖双方公开透明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