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已成为不少人的购物习惯,各大网购平台为了方便消费者,制定了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多项机制措施。然而,有个别消费者动起了“薅羊毛”的歪脑筋,在商品无任何瑕疵的情况下,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从中获利。安丘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庭审审理了一起申请退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消费者李某不仅要退还货款,还要赔偿经营者部分损失。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在某购物平台经营一家宠物店铺,主要售卖宠物垂耳兔及相关用品。今年6月份,被告李某通过该平台从原告处购买宠物兔一只,支付价款124元。
收到宠物兔后,李某向平台发起了“我要退款(无需退货)”的申请,申请原因为“其他原因”。
随后,该平台将124元的购兔款退还给李某,李某也未将宠物兔退还给王某。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货款124元以及赔偿相关损失。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经营的宠物店铺能支持的退款情形为“24小时内宠物兔死亡及运输过程中宠物兔死亡”,从原告王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被告李某收到的宠物兔存活,不符合仅退款的情形。被告李某对宠物兔不满意,可协商退款退货,但李某在退款成功后并未退货,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损坏了交易的等价有偿规则和交易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退还124元货款,酌情赔偿原告王某100元损失费。
判决作出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被告李某已履行退款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下单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全面、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李梅表示,这种合同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消费者和经营者都要讲诚信、守信用,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多条规定都体现出公平诚信原则。其中,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平台申诉、拨打12315、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利用平台漏洞,在申请退款并成功后,无正当理由却不退货,已经违背了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为案件诉讼时距离李某收到宠物兔已两个月,不符合退货情形,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退还货款并赔偿王某因纠纷产生的损失100元。
法官提醒,网上购物时难免会遇到消费纠纷,但不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对消费者来说,如果被认定为“恶意退款”“恶意差评”,只会让“仅退款”变成“多赔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