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不知发生事故驶离现场 需要证明不是肇事逃逸

(2023年08月16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损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是基于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包括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但无故驶离事故现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还应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最终认定驾驶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孙孟琳
基本案情
  去年8月,被告李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到寒亭区通亭街一处路段,转弯时没有注意到周边情况,致使原告林某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受其影响而摔倒,三轮车车主和林某均受伤,电动三轮车也遭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轮车车主与原告林某不承担责任。林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但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均未赔偿其损失。
  李某认为,他驾驶的机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已构成逃逸,属于责任免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由被告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李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且根据事故发生概况描述,李某在案发时未察觉到林某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倒地具有高度可能性。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误工费、补助费等共计1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宏立表示,本案中,被告李某驾驶的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在李某被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某保险公司理应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李某交通肇事逃逸为由主张免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李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故不予以支持。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原告林某的合理损失中应由被告李某赔偿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承担,李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驾驶人明确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法官提醒,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较为严格,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会处以三年以上甚至更严厉的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并报警处理,切勿自行离开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