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对于开车的朋友并不陌生,但增驾实习期对有的车友就有些陌生了。增驾实习期是指驾驶人在已持有的驾驶证基础上,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后12个月的实习期。那么,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新增车型的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免赔?以安丘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了解关于增驾实习期的相关规定。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某公司驾驶员将原驾驶执照增驾到B2,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时发生单方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经评估,车辆损失近3万元。
该公司为受损车辆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近30万元,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车辆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在增驾实习期内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免赔。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的实习期已明确为初次申请驾驶证后的实习期,不包括增驾准驾车型后针对增加的准驾车型又设定的实习期,且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不属于不得驾驶的规定车辆,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增驾实习期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情形纳入了免责条款的内容,也未就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法官说法
增驾实习期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进行规定的,该规定是由公安部修订,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取得汽车类准驾车型或者初次取得摩托车类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该行政法规对实习期的规定并不包含增驾实习期。
安丘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周嫦秀表示,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新增加车型的车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的免赔主张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这项规定,在双方对实习期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如果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要包含增驾实习期,应在免责条款中明确表明含有增驾实习期,并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增驾实习期免责条款仍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