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亲子鉴定
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2023年08月02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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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关系的确认既关系着人类伦理秩序的维护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更名、抚养、入学等方面。亲子鉴定不仅可以最大程度地接近案件真实,还是亲子关系确认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在取得被告的同意后,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了亲子关系,保障了未成年人本应享有的权益。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王小某出生于2021年2月,同年5月因为生病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用3500元。一个月后再次因病住院,支付医疗费5000元。以王小某作为原告,其母亲王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王小某与被告殷某存在亲生父女关系,依法判令殷某自王小某出生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王小某住院期间的部分医疗费。
  殷某认为自己与王某的恋爱关系维系的时间不长,并不认为王小某是自己的亲生子女。经申请,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对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多胞胎、近亲属和外源干扰的情况下,支持殷某是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王小某主张确认其与殷某存在亲生父女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殷某作为王小某的父亲,有抚养王小某的义务,故对于王小某主张殷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父母应当让患病的未成年子女得到及时治疗。因此,王小某两次住院支出的医疗费应当由其母亲王某、父亲殷某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王小某与被告殷某存在亲生父女关系,殷某应支付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共计7850元,结合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情况以及王小某日常的生活所需,自2021年2月起至原告王小某18周岁止,被告殷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100元。
法官说法
  目前,有关亲子关系确认的诉讼大多发生于存在恋爱关系的男女之间,一方提出的证据多为单方证据,往往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证明标准。亲子关系鉴定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上具有很大优越性,为解决亲子关系认定难题提供了理论支持,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力较弱且不能达到适用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情况下,亲子关系鉴定成为解决案件争议与分歧的关键。高密法院柏城法庭法官助理张琪表示,本案中,法官从消除殷某顾虑、引导殷某积极配合亲子关系鉴定方面着手,不仅在法律层面上向殷某解释关于亲子关系推定的法律知识,更从父女亲情、亲子鉴定的科学性方面进行劝导,同时引导他耐心与家属沟通,以获得家庭的理解和支持。经过努力,殷某最终同意配合亲子鉴定,随后法官及时作出判决,保障了王小某的合法权益。
  张琪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孩子是无辜的,成长过程中还需要成年人的帮扶和引导,且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不论有没有建立家庭关系,有能力的父母都应该承担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