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夫妻关系怎么样,父母都应该承担起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离婚后其中一方如果拒绝履行子女抚养义务,该怎么办?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异双方达成抚养协议后一方拒不履行的案件,从法律层面教育和引导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抚养义务。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颖
基本案情
韩某与范某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韩小某。2022年4月,韩某与范某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并对韩小某的抚养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约定,韩小某由范某抚养,韩某需要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韩小某年满18周岁。
然而,韩某与范某离婚后,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韩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3000元,并自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韩某与范某在离婚时约定了韩小某的直接抚养人及抚养费的具体承担方式,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韩某支付原告韩小某拖欠的抚养费3000元,并自2023年6月起在每月月底前支付韩小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因父母婚姻关系破裂会受到不利影响,这种情况下,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如果能够付出更多的关心和关爱,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子女受伤的内心。但现实生活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屡屡发生,一方面造成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也对未成年人的心灵造成了不可磨灭的伤害。
本案中,被告韩某虽然未出庭应诉,但其在与法院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时表示,其不支付抚养费的原因是范某不允许其探望孩子,且自己也没有支付能力。寒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卢庆慧表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道德义务,家庭关系已然破裂,父母双方更应履行好抚养义务,尽量弥补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若范某不允许被告韩某探望孩子,被告韩某可以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探望权,但不能成为其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