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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种子擦亮眼 先看卖家有没有“证”

(2023年04月19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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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坊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买卖核桃苗产生纠纷的案件,青州市的刘某在没有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跨区向峡山区的张先生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核桃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先生3年的经济损失107601元及违约损失共计139881.3元。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案例
  2017年2月26日,峡山区的张先生与青州市的刘某签订《购买核桃苗木协议书》,协议书上写明张先生从刘某处购买核桃苗,约定了核桃苗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等,刘某保证核桃品种质量,两年内即可结果产生收益,若张先生在种植过程中因刘某原因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的十倍赔偿。张先生购买核桃苗后,一直辛勤种植,但一众核桃树却只有极少数核桃树少量挂果,且挂果的品质与协议书约定的核桃品质不同,遭受了经济损失的张先生与刘某协商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其3年的经济损失,共计334580元。
  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张先生与本村村民一共从刘某处购买两千棵左右核桃苗,张先生实际种植了1300棵左右,其余由其他村民种植,种植的所有核桃苗均未正常挂果。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先生种植的核桃苗若正常生长,每棵年净收益为27.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刘某在未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跨区向张先生销售核桃苗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故刘某与张先生签订的《购买核桃苗木协议书》无效。坊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赔偿张先生3年的经济损失107601元及违约损失共计139881.3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坊子区人民法院埠头法庭二级法官郝琳表示,核桃作为需审定后可推广的林木品种,在推广销售前应经过省级审定或国家级林业部门审定,且需在审定的有效期内进行推广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刘某无证销售核桃苗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签订的《购买核桃苗木协议书》无效。刘某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应赔偿经济损失,且双方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过高,法院依法酌情按照张先生损失的30%计算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实行省级审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