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是开发商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建设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后将其设计成可用于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在战时或重大灾难时用于躲避,其产权归属国家,平时由投资者管理、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不允许买卖。近日,我市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产生纠纷的案件。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案例
2021年4月30日,市民程先生与我市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将某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程先生,总价款为117000元,使用期限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89年10月24日止。合同签订后,程先生缴纳全部款项。2022年11月,程先生得知自己一直以来使用的车位为人防车位后,以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车位系人防车位且约定车位使用期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人防车位出租最高年限为20年的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返还交付的117000元车位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程先生与开发商签署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涉及的车位确实属于人防车位。经法院现场勘验,该人防车位与其他一般车位在规划和使用面积等方面均无差异,能满足正常停放车辆的使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综上,人防车位所有权属于国家,依法不能转让,但法律未禁止其使用权的转让流通。本案合同约定的是车位使用权的让渡,法律对此并未禁止,且该开发商将该车位使用权让渡给程先生也未损害国家利益。
因此,法院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程先生购买车位的目的在于停放车辆,通过法院现场勘验,该人防车位能满足程先生正常停车需求,程先生购买车位的目的能得到实现,所以,程先生以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明确告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是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租赁合同,故程先生依照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张合同无效,亦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相关法官表示,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现实存在形式,其属性属于国防战备设施,其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开发商对人防车位并没有所有权。但是开发商作为人防车位的投资者,经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取得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在现实生活中,不乏开发商与业主签订车位买卖合同将人防车位卖给业主的案例。如果属于买卖人防车位,那么车位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以转让,开发商可与业主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官告诉记者,使用权转让合同、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不涉及使用时间的限制,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租赁年限最高为20年的规定。所以,广大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弄清楚所购买的车位属于一般车位还是人防车位。若是人防车位,签订的合同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租赁合同还是车位买卖合同,以免合同无效导致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