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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2023年02月1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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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大众日报》消息 2月13日,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山东省互联网诊疗的资质准入,对医疗机构、人员、业务、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管提出明确要求,界定监管责任,为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方向指引。
  近年来,山东省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互联网医疗发展,推进医疗、护理、急救、药事等服务领域便民惠民措施全面落地。新冠疫情防控政策优化调整期间,山东共开设174家互联网医院(截至2022年12月12日),为发热患者、慢性病患者提供线上诊疗、用药指导、预约挂号、心理咨询等服务。
  《办法》理顺了互联网诊疗资质准入的不同情形。对于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医师或使用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情况,均需向其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并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简化程序的同时,互联网诊疗的监管持续加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准入前要搭建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并与山东省互联网医疗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开放数据接口,主动接受监督。
  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师应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三级医院应当优先发展与二级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医疗机构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诊疗退费机制,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