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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

(2022年10月27日) 来源:潍坊晚报
  消费者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可以主张三倍赔偿。那么,单位在购买商品或服务后遇到此类情况,能否主张三倍赔偿?10月26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案例 公司定制橱柜货不对板,诉请三倍赔偿被驳回
  昌邑的一家公司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定制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为该公司定制橱柜。
  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公司未按双方约定的品牌进行制作,该公司将装修公司起诉至昌邑市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合同并退还货款,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支付三倍合同价款的赔偿。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作为单位不属于“消费者”,不能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单位虽然也可以订立买卖合同而接受一定的商品,或订立有关服务合同而接受一定的服务,但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其在购买某种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是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位可以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但不能作为最终的消费者。
  本案中,原告作为单位,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不能主张三倍赔偿。
提醒 单位与经营者出现纠纷,可通过合同主张权利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能否作为“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定制合同,被告返还货款,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保护消费中的弱者,平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要对作为消费者的个人进行特别保护。将单位的概念排除在消费者之外,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如果单位与经营者之间出现了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方均可依据合同主张权利,实现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