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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解困维权 法律援助在您身边

(2025年10月0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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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与两个女儿关系恶化,两个女儿停止对其赡养;务工人员讨薪未果后采取极端手段泄愤,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他们如何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来看本期“法治潍民·潍您法援”的两个案例。
本报记者 王晓萌 通讯员 赵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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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居多病待赡养
法律暖阳化寒霜
  潍坊市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1949年出生的周某某是一位普通的农村老人。2011年丈夫离世后,她与两个女儿冯某1、冯某2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关系逐渐恶化,直至两个女儿彻底停止了对她的赡养。周某某体弱多病,多次住院治疗花费不菲,生活起居都需人照料。为此,她多次向两个女儿索要基本生活费、医药费等,还曾恳请村委会调解,均被两个女儿拒绝。
  在村委会的帮助下,周某某向潍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去了求助申请。了解老人的困境后,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安排工作人员与援助律师一起上门服务。承办律师帮助老人归纳出了核心诉求:一是要求两个女儿从2025年3月起每人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二是共同分担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及后续费用;三是诉讼费由女儿承担。为了夯实维权基础,承办律师多次到老人家以及村委会核实情况,搜集证据信息。
  考虑家庭纠纷的特殊性,为避免诉讼加深母女裂痕、给老人带来更大精神压力,承办律师决定首先尝试调解。她通过村委会联系到周某某的两个女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试图弥合亲情裂痕。然而,女儿们态度坚决,执意要求“先解决老矛盾,再谈赡养”。承办律师没有放弃,继续通过电话、微信沟通,尝试组织三方调解,但女儿们寸步不让。承办律师意识到,唯有诉诸法律才能为老人筑起权益的屏障。
  结合案情及调解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承办律师预判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四点:一是周某某的两个女儿是否确实因矛盾长期未尽赡养义务;二是每月500元赡养费是否符合当地农村生活水平、老人需求及女儿负担能力;三是对于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两个女儿声称“已支付部分费用”是否属实;四是周某某的经济状况到底如何,是否如两个女儿说的“有存款、爱挥霍”。为此,承办律师在医院、卫生院等调取周某某的完整病历和费用清单,陪周某某到银行打印近五年的流水。最终,承办律师将收集到的医疗费票据、无收入证明等18份证据整理成册,形成完整证据链,为庭审辩论筑牢事实根基。
  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核心法理与事实,针对周某某两个女儿的抗辩逐一驳斥:其一,法定赡养义务不可免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周某某年老多病又无固定收入来源,完全符合受赡养条件,女儿以“家庭矛盾未解决”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于法无据。其二,诉求赡养费数额合理且必要。结合当地农村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有老人每月300余元的药费开支等实际情况,两个女儿均有稳定收入且无重大负债,每人每月500元的赡养费请求既能覆盖老人基本生活需求,又未超出两个女儿的承受范围,合理且必要。其三,已发生的4万余元医疗费用应由两个女儿分担。对于周某某女儿“已支付前三次住院费用”的说法,法官要求她们出示支付凭证以证明所言属实。其四,驳斥“存款与挥霍”抗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两个女儿称老人“有存款、爱挥霍”,需提供银行流水、消费凭证等确凿证据。
  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判决:1.冯某1、冯某2自2025年3月起,每人每月15日前向周某某支付赡养费500元;2.确认前三次大额住院费用已由两被告支付,剩余两次医疗费1500余元由两被告平均分担;3.案件受理费421.50元由两被告平均负担。判决作出后,承办律师再次上门将判决书交到周某某手中,并用通俗的语言详细解读判决书的内容。如今,周某某每月能按时收到赡养费,晚年生活有了可靠保障。
  以案释法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该义务不因任何借口而免除。老年人在遭遇赡养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如医疗记录、经济状况证明、与子女的沟通记录等),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同时,子女应牢记“孝亲敬老”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切勿因家庭矛盾忽视对父母的法定赡养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将始终为弱势老年人提供支持,保障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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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冲动酿祸端
法援温情化干戈
  潍坊市奎文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提供法律援助案
  张某经人介绍,受雇为刘某的房屋刷乳胶漆。工程完工后,因刘某迟迟不验收,张某一直拿不到劳动报酬。日子一天天过去,张某的不满与日俱增,一次醉酒后,他回到装修现场,拿起装修用的铁锤,狠狠砸向房间卫生间的玻璃。紧接着,他又将随手带来的酱油和机油泼向客厅、卧室的墙面,连屋顶和衣柜也未能幸免。经核算,刘某的财产损失高达8万余元,张某的冲动之举,让自己从讨薪者变成了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的嫌疑人。
  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因家庭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奎文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法院送达的指定辩护公函后,第一时间启动法律援助应急响应机制,迅速为其指派了经验丰富的律师。接到指派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张某,耐心倾听他的诉求——从最初的委屈、愤怒,到后来的懊悔、恐惧。律师意识到,这起案件的背后是讨薪未果引发的极端行为,既要正视张某的犯罪事实,也要理解其行为背后的诱因,如何在法律框架内为他争取合理裁决,成了律师肩上的重任。
  要为张某争取从轻处理,取得被害人刘某的谅解是关键一步。刘某因房屋被严重损毁,情绪激动,多次表示“绝不原谅”,甚至拒绝与张某一方接触。律师没有放弃,先是带着张某的书面道歉信找到刘某,详细说明张某的家庭困境和悔罪真心,又耐心倾听刘某的损失与委屈,帮他梳理维权诉求。一次沟通不成,就去第二次、第三次。白天找不到人就晚上上门,电话被挂断就发信息解释法理与情理。律师还主动协调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一面劝说张某家人尽力筹措资金,一面向刘某说明谅解对案件处理的法律意义。经过近半个月的艰难调解,刘某终于被律师的执着和张某的真心悔过打动,同意签订谅解协议,为案件的从轻处理打开了突破口。
  承办律师研析案卷并结合谅解协议,确定核心辩护思路:张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低,案发后还在律师协调与家人协助下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刘某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张某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需抚养未成年子女,关乎家庭稳定与子女权益。法庭上,承办律师条理清晰地陈述了辩护意见,既不回避张某的犯罪事实,也客观呈现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及张某的悔罪表现,围绕张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展开辩护,恳请法院对
  其宣告缓刑,实现法律惩戒与人文关怀的平衡。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作出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张某及其家人对承办律师的法律援助工作充满感激。
  以案释法
  本案中,张某讨薪未果后采取极端手段泄愤,虽事出有因,但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确已触犯法律,需承担刑事责任。维权必须通过合法途径,冲动行事只会得不偿失。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法律帮助,律师的专业辩护与调解工作,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兼顾了情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不会纵容犯罪,但也会关注行为背后的成因,通过教育、感化、挽救,引导违法者回归正轨。这起案件的发生,也提醒用工方应遵守劳动法规,及时支付报酬,从源头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双输”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