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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保险人主张利息需举证

(2025年07月1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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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求偿权时
保险人主张利息需举证


(2025-07-16) 稿件来源:潍坊晚报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主张利息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在实际案例中,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若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利息损失的实际存在。在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利息损失实际存在的情形下,根据损害填补原则,法院一般不支持保险公司的利息主张。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代春阳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5日,刘某所驾车辆与王某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维修后,刘某起诉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先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判决支付了维修费用41000元。后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赔偿款41000元及利息。
  安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已赔偿金额41000元,且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利息损失,而侵权责任的实现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故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判决后,保险公司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或者“权益转让”,是指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而保险法中的损害填补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应以其遭受的损失为限,不能凭借保险制度获得额外的收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损害填补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不适用该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保险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法官表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部分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主张赔偿保险金时,一并主张对方承担利息,却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利息损失的,一般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