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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系违法行为 特定情形下不适用缓刑

(2025年07月16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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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系违法行为 特定情形下不适用缓刑


(2025-07-16) 稿件来源:潍坊晚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共识。但是,仍有部分“醉猫”心存侥幸,酒后握起方向盘,不仅是对生命的不负责,也触碰了法律的红线。如果驾驶员存在血液乙醇含量过高、无证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或屡教不改等情形,不仅缓刑无望,“铁窗生涯”还可能延长。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4年8月,李某驾驶小轿车行至一岔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车开到路边沟里,造成单方事故,被巡逻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结果显示,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9毫克/100毫升。
  司法实践中,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以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定罪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此,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案例二
  2024年8月,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在路口左转弯时,与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刘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6毫克/100毫升。
  刘某酒后驾驶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刘某被依法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三
  2024年9月,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1毫克/100毫升。另查实,2024年7月,隋某因酒后驾驶被寿光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四
  2024年11月,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验,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2毫克/100毫升。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从未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且系酒后驾驶,对社会危害性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对其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提醒,醉酒驾驶是犯罪,法律红线不可越。同时呼吁广大驾驶员,开车时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拒绝酒驾、平安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