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他人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规定。对于索要“酬金”或感谢费、好处费,能否得到支持,要根据情况处理。通常情况下,“酬金”并非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无权要求失主支付。青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对于被告捡到原告3000元红包,归还时索要1500元好处费,不予支持。
□本报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14日,王某在一家商场的停车场丢失装有3000元的红包,报警后通过监控发现,系被贾某捡到。在警察帮忙联系贾某时,贾某要求与王某单独联系,后贾某要求王某拿出一半即1500元作为好处费,因未达成协议,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贾某归还捡到的3000元。
结合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说明以及原告、被告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原告王某丢失的红包内现金数额为3000元。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被告贾某作为拾得人,捡到红包,应当返还给原告王某。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贾某返还原告王某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青州市人民法院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有通知失主或送交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对拾得物既可以归还失主,也可以将遗失物上缴到有关部门,但无权据为己有。同时,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这里的必要费用是指需要支出并且已经支出的费用,比如送还手机支出的交通费,代为饲养宠物的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官表示,如果权利人为寻找遗失物发布悬赏,作出支付酬金之类的承诺,则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在权利人不履行承诺的酬金时,拾得人有权要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