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夏季“嗨啤” 莫忘这件事

(2025年05月2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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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温升高,“冰啤+烤串”成为不少人享受夏日时光的标配,约上三五好友“嗨啤”一下是常事。市交警部门提醒,开怀畅饮之际,请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酒驾的借口,酒驾不仅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不负责,更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

□本报记者 王晓萌
  酒驾、醉驾的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常见误区
  误区一 酒量大,喝一点没有影响
  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关系,取决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误区二 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
  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将受到相应处罚。
  
  误区三 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
  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则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酒驾驶。
  
  误区四 酒后多喝水能稀释酒精含量
  酒精检测仪检测的是来自肺部的气体,而不是口腔,不会因为喝几口水就冲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警提醒,酒后驾驶是严重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是刑事犯罪行为。一旦触犯“酒驾”这条红线,就要付出沉重的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务必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守法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