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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潍”民 “典”亮生活

(2025年05月0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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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盖了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期《法治周刊》将通过两个案例,带您深入了解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本报记者 王晓萌

◆编者按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在全社会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民法典宣传月”期间,本报联合潍坊市司法局开设“法治‘潍’民‘典’亮生活”学法专栏,重点学习民法典中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

无偿载人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担责?
  案例
  赵女士去朋友开的工厂参观,临走时正好遇到朋友工厂的工人下班。这名工人与赵女士的家在一个方向,于是,赵女士便用开来的可载人电动三轮车载着这名工人一起走了。途中,在经过一个外探的堆放物时,赵女士驾驶技术不佳,没有很好地躲避,导致坐在电动三轮车后的搭乘人被撞伤。
  这名工人治疗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女士承担侵权责任。但赵女士认为,她没有收取这名工人的任何费用,不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在载客时确实有注意乘客安全的义务。该事件是因为赵女士的驾驶问题才导致工人受伤,因此赵女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为赵女士无偿搭载这名工人是好意施惠行为,综合考量由赵女士承担30%的侵权责任。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好意施惠致损引发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的目的性,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理应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女士无偿搭载这名工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且因驾驶技术不佳导致搭乘人受伤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酌情减轻赵女士的赔偿责任。
  提醒
  搭便车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的情谊行为。但“好意同乘”不等同于完全免责,并不免除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义务,如果驾驶员违规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无论是驾驶人还是搭乘者,均应对自身行为负责,驾驶人需尽到基本的安全驾驶义务,搭乘者亦应尽到主动系好安全带、避免干扰驾驶等义务。

未办理收养手续,养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
  张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6月,张某去外地出差时,在火车站候车厅的长椅上捡到一名女婴,当时孩子大约两个月大,因为饥饿一直啼哭不止,张某将孩子抱回家抚养,取名小慧,但一直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手续。
  2023年4月,张某因工伤死亡,留下了房屋一套以及存款等。之后,张某的妻子李某领取了赔偿款80多万元。李某的朋友告诉她,因为小慧未办理收养手续,所以没有权利继承养父的财产。
  小慧到底能不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张某虽然收养了小慧,但他未办理收养手续,双方并未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在张某死亡后,小慧不是张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对张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考虑到小慧尚未成年,无独立生活来源,从公平及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将小慧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以保证其正常生活。
  提醒
  很多民间收养行为,由于不具备合法的收养手续,导致收养法律关系无效,当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能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收养人在作出收养决定之前,建议事先了解是否具备收养条件,如果具备收养条件,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