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难免有物质或金钱往来。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而送出的礼物或支付的金钱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分手时所赠财物是否需要返还,还需要详细区分。一般情况下,在节日互赠的礼品、含有特定含义或含有爱意备注的转账等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一方或其近亲属自愿赠与的财物被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要求返还财物一般予以支持。当然,恋爱期间还可能存在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此时应综合考虑两人的相处时间、经济往来以及共同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扣减后再返还。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小明(化名)和小红(化名)确定了恋爱关系。为表达爱意,交往期间,小明多次给小红转账,金额500元-6000元不等,并于2月14日送给小红一条金手链。同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小明当即要求小红返还转账金额11800元、金饰5件(金戒指、金手链、金平安扣各1件,金吊坠2件)、平板电脑1台,小红拒不返还,小明诉至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明款项6000元;驳回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孙家集法庭庭长、一级法官董常丽表示,恋爱期间自愿赠与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多次向被告转账,数额并非特别大,因此认定为原告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而作出的赠与行为。但4月11日原告转账的6000元,超出一般日常交往的合理范畴,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经济水平、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返还原告该笔款项。
针对原告要求返还的金饰和平板电脑,被告辩称除金手链外,未收到上述物品。原告虽提供了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质量保证单等证据,但仅能证明原告购买了上述物品,不足以证实已交付给被告,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情人节当天,原告赠送黄金手链,系原告为表达爱意作出的赠与行为,数额并非巨大,原告主张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小强(化名)和小华(化名)步入爱河,浓情蜜意的两人不久后便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小华多次撒娇卖萌向小强要钱,小强也甘之如饴各种转账,其中包括情人节、七夕等特殊节日转账。2023年3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华偿还各项转账款项86968元。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小强款项39294元;驳回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孙家集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李洁表示,本案中,原告有5笔转账为特殊金额且备注“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应当认定为原告的自愿赠与。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显示,两人恋爱期间,被告频繁以缺钱用为由向原告索要款项。且两人结束恋爱关系后,被告曾表示会还原告的钱,通过上述证据,确认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经查,原告索要的款项基本用于日常吃饭、小额购物、生活缴费等,且两人共同生活,被告辩称日常小额花费用于二人共同支出具有合理性。法院最终判定原告转账的款项扣除自愿赠与部分后,被告返还其余款项的50%,即39294元。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小刚(化名)和小菲(化名)经人介绍相识,迅速成为情侣。同年2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后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两人订婚,小刚当场交付彩礼现金110000元。同年12月,两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后小刚与小菲产生矛盾,双方自2023年7月分居生活,小菲拒绝登记并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小刚诉至法院,要求小菲返还彩礼110000元。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小菲返还小刚彩礼金8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小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寿光市人民法院羊口法庭副庭长、四级法官孙晓亭表示,本案中,原告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彩礼,但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应返还的范围和金额。原告、被告于2022年2月至2023年7月同居,双方虽因矛盾未能缔结婚姻,但现有证据都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在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方面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所涉款项金额、用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及证据,对于被告应当返还的具体金额,酌情确定为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