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过往履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对新环境、新事物的适应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等,这些因素对用人单位在了解新招聘人员时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那么,新入职员工隐瞒多段工作经历,用人单位以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合适吗?一起通过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孙女士在某网站应聘甲公司职位,所投简历写明:2015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仅有4段工作经历。2022年5月,孙女士入职甲公司,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
入职后经甲公司查证,孙女士在2015年毕业后的7年里,曾在17家公司任职,且大多数均在试用期被辞退或离职。故甲公司于2022年6月7日以孙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孙女士发送辞退通知书,6月8日孙女士在签收回执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书。双方均认可孙女士工作至2022年6月10日,并于该日解除劳动关系。
后孙女士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未能及时开具离职证明所导致的工资损失、社会保险费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等。
根据本案相应证据,法院审理认为,孙女士未如实提供工作经历,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甲公司以此为由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对孙女士关于甲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未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工资损失14天,予以支持,超出期间不予支持;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损失、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损失,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
孙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法领域的重要原则。劳动者在以往工作单位的工作起止时间以及工作经历是作为工作履历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如果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隐瞒了重要工作经历,这可能被视为欺诈行为,从而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劳动者隐瞒工作经历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劳动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能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求职过程中,劳动者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自己的工作经历和相关信息,以避免因欺诈行为而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如实公布职位要求、待遇等内容,共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