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KTV点唱机有未经授权歌曲 经营者被判侵权

(2024年12月04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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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是属于著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且受到法律保护。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管理录音录像制品、音乐类视听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组织,权利人将自身维权的权利授权给音集协,音集协作为集体管理组织统一对著作权进行维权。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KTV经营者未支付相关版权费用,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被依法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基本案情
  2018年,郭某注册、经营一家KTV,VOD(视频点播)系统供应商为视易。2020年11月2日、2021年12月25日,音集协先后两次到该KTV调查,发现其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与音集协管理的同名作品内容相同,但未向音集协支付版权费,音集协以其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7余万元。郭某认为,KTV内使用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自己购买的VOD系统自带的,不应再次支付费用。
  原告音集协提交了案涉作品出版物光盘,其中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听作品,依法应予保护。音集协提交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音集协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信托管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比对确认,在被告KTV内随机点播的部分音乐电视作品均为音集协管理作品,被告未经许可,在其KTV内以VOD系统向不特定消费者公开放映,且未支付相关版权费用,侵害了案涉作品的放映权等相关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余元。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晓斐表示,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KTV场所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版权费,KTV经营者使用歌曲从事营利性商业活动,必须依法取得音乐作品和音像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且支付给权利人报酬。音集协作为广大著作权人的受托人,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收取使用费,也可以代表著作权人提起维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八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本案中,郭某在其KTV使用的设备是VOD,VOD商家与KTV经营场所签订的合同中,一般会给予提示,VOD商家对曲库预装音乐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放映权),经营者需要向原告支付版权费才能合法使用。因此,KTV的经营者在购买设备的同时,还需要向音集协缴纳歌曲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