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只想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蹭流量等方式投机取巧,牟取不当利益的经营者,最终会“赔了夫人又折兵”。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产品包装设计高度相似,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决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郑艳文
基本案情
赵某名下拥有“杰克熊猫”商标的注册证、“杰克熊猫”美术作品及“杰克熊猫”标签美术作品等知识产权。2023年4月,赵某授权原告某供应链公司,以其公司名义对外宣传、销售“杰克熊猫”啤酒,并开展相应的维权及诉讼活动。
被告某啤酒公司生产、销售的灌装啤酒,正面标签使用熊猫头像作为主要部分,且版式设计等与“杰克熊猫”啤酒的外观设计高度近似。该供应链公司以侵害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生产、销售的灌装啤酒正面标签使用熊猫头像作为主要部分,但熊猫形象并非原告独创,涉案的两个熊猫头像在设计风格、绘画方式及整体形象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因此认定被告不构成对原告涉案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害。但“杰克熊猫”啤酒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推广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涉案产品均为啤酒,除净含量不同外,两者产品在包装方式、装潢颜色和版式设计方面均高度近似,足以让公众误认为被告的灌装啤酒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中使用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法官说法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马晓斐表示,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官提醒,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