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版:导读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缴纳单位承担责任

(2024年07月10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于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相关法律规定,可由分包方、转包方、被挂靠方作为承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但是,实践中对于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后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一旦发生事故,分包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则要从立法本意以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分析。高密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工程总包单位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依法驳回撤销工伤认定的请求。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张小康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将某小区部分建筑及地下车库分包给B公司,王某参与施工。在此期间,A公司为王某缴纳建筑业工伤保险,王某的劳动报酬一部分由B公司支付,另一部分由B公司委托的A公司以涉案项目工资专户代付。
  2022年4月,王某在施工时砸伤右脚,经诊断右脚第二跖骨骨折。2023年1月,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高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23年7月,经劳动仲裁认定,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认为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应当是B公司,工伤认定决定书中以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系认定错误,请求法院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为确保建筑业人员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保险的缴纳以及待遇的享受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仅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缴纳工伤保险,而不能以该单位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不符合保护劳动者的立法本意。根据查明的事实,A公司系涉案工程总包单位为王某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虽然王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其在工地施工遭受伤害亦应当由缴纳工伤保险的原告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其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离退休(退职)待遇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建筑业强制缴纳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使此种高危人员能够受到更好的保护。”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官高磊表示,从便利劳动者进行工伤待遇赔付的角度,分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主体施工并为劳动者以项目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分包单位可作为工伤认定责任主体。
  法官提醒,用工主体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系不同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不一定承担建立在其他劳动关系下的用工主体责任,建立在劳动关系上的相关赔付项目,如停薪留职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仍应当根据实际的劳动关系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