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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4年05月1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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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除了共同财产分割,还有共同债务的处理。那么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个人借款如何进行认定?通过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满某某因偿还个人债务,于2023年12月向原告任某借款27万元,满某某向任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及还款时间。还款时限到期后,任某多次催要,满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任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满某某和王某某偿还借款27万元及利息。
  庭审中,满某某辩称,对借款金额等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因资金紧张暂无力偿还,王某某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借款时满某某与王某某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某辩称,涉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双方已各自生活,其对借款事实并不知情,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任某向法院提交了借条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并申请法院调取满某某与王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法院依法申请调取了满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银行交易明细,结合该明细,发现双方之间并无大额款项往来。另审理中查明,满某某与王某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11月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借款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某与满某某之间形成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任某向满某某出借27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满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应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关于本案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被告满某某和王某某在借款发生之前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借款事实发生后,二人之间亦没有大额的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任某未提交证据证明王某某对涉案借款事实知情,王某某也没有共同偿还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某借款27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被告满某某与王某某在借款时已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之间并无大额的款项往来,原告任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提醒,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否则很容易出现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