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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 这些常识要知道

(2024年05月15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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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现有林地面积430余万亩,森林防火重点区域380余万亩,是全省13个森林防灭火重点市之一。森林防灭火工作是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每年的11月初到次年的5月底是我省的森林防火期,目前,我市正处于森林防火紧要期。关于森林防火,你知道多少?近日,记者采访了潍坊市应急管理局火灾防治管理科负责人齐丹。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森林火险预警有四个级别
  齐丹表示,森林火灾起因分为人为火和自然火,据统计,目前发生的森林火灾绝大多数都是由人为因素引发的。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可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而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可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火险预警、黄色火险预警、橙色火险预警、红色火险预警四个预警级别。其中,蓝色火险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二级,属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不易燃烧,不易发生森林火灾;红色火险预警是指森林火险等级为五级,属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极易发生森林火灾,火势蔓延速度极快。所以,当大家有去林区游玩的意向时,可提前关注当地森防指办是否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预警级别,了解森林火险气象信息,以便科学合理规划出行。
  牢记“十个严禁”“十不准”
  据齐丹介绍,去年山东省森防指办发布了《关于防火期内严禁实施易引发森林火灾行为的通告》,对做好森林防火的日常行为明确提出十个严禁规定,要求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省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此外,齐丹建议大家要一定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若发现他人在山区、林区、景区内玩火或随意用火时,要主动上前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警处理。
  逃离火场谨记“逆风而行”
  齐丹表示,如在山林发现或遭遇森林火灾时,要保持清醒头脑,切勿慌张,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报告火情,告知起火方位、火场面积以及燃烧植被种类。同时不要忘了避险,快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要第一时间用沾湿的毛巾或衣服捂住口鼻,正确判断风向,逆风而逃,防止被火苗追赶围堵。千万不能向山顶方向逃生,因为随着烟气上升,山火会向山顶方向扩展。若不慎被火势围困,务必选择植被稀疏的空旷地带,俯卧避险,双脚朝向火势方向,扒开地面的浮土,将脸部贴近湿土,双手压在胸前。
  放火、导致失火需承担法律责任
  齐丹告诉记者,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构成失火罪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包括: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