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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节祭扫 勿忘消防安全

(2024年03月2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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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明节临近,市民祭祀扫墓不免要焚香烧纸,稍有不慎,有可能引发火情。目前,随着气温攀升,风干物燥,是火灾隐患的高危时期。对此,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倡导市民文明祭祀、安全祭祀,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文明祭扫倡议
  祭祀祭扫尽量不动用明火,特别是在山林、草原,极易失控,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将承担法律责任。
  尽量选择植树献花、丝带寄哀思、踏青遥祭等无烟火的文明祭祀祭扫方式,表达对去世亲人、先烈的思念。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明火祭祀活动,点烛、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应远离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山林、草原等。应清理周围可燃物,并进行现场看护,做到人离火灭,防止灰烬复燃或飞火引发火灾。
  公墓、陵园等集中祭扫场所要落实防火巡查检查,提前检查测试消防水源、设施器材,对焚香、烧纸、点烛等明火源落实专人看护,及时清理可燃物。
  居家祭祀时,在神龛、家堂祭祀用的长明灯、香烛等要远离可燃物,禁止在小区、居民楼道内焚香烧纸,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发现火灾要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失火罪的法律责任和立案标准
  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明确,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立案追诉: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