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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身份不妨碍建立劳动关系 入职未签合同可维权

(2024年02月07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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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不少高校学生会利用课余时间、实习期做兼职或入职。如果在校学生是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法律上不视为就业,与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该规定具有局限性,并没有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隶从属性分析,为大学毕业前入职的劳动者认定了劳动关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小丽(化名)系某财经大学大四学生,2022年大学毕业前夕,小丽主动向某美容养生行业公司求职,该公司接受了小丽的入职申请并安排了工作岗位。2022年6月至2023年2月,小丽根据公司的安排从事美容养生相关工作,每天工作时长为8小时,还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相关技能培训。工作期间,该公司共向小丽支付工资2万余元,其中6月份的工资为2200元。
  2023年3月,小丽以求职其他公司为由与该公司协商后离职。2023年5月,小丽以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驳回了小丽的仲裁请求。
  小丽不服该裁决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上述待遇。该公司认为小丽入职时系在校大学生,仅为学徒工,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同意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并非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不符合“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前提,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主要考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等方面的隶从属性。小丽从事的美容养生工作系该公司的主营业务,符合劳动关系中的组织从属性;小丽接受该公司的考勤管理,其提供劳动具有连续性、而非一次性,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依附性;某公司向小丽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关系中的经济隶属性。综上,双方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构成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与小丽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规定,扣除6月份的宽限期,该公司应向小丽支付其余双倍工资差额。小丽离职原因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情形,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欠缺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对象仅限在校学生的勤工助学行为,不排除在校学生的劳动权利,更不能否定在校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寿光市人民法院法官王春红表示,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从属性+要素式”思路来认定劳动关系,而不能以兼职或实习生为依据简单否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若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报酬,双方之间实际上建立了劳动关系。”王春红表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法官提醒,若在校学生是以实践课堂知识、参加工作实习为目的,不求取劳动报酬或者通过短期、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勤工助学性质的报酬,则不应认定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在应聘求职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若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学生的意愿,而在校学生为获就业机会隐瞒尚未毕业等真实情形的,可能构成欺诈,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在校学生选择实习、勤工助学或是毕业入职,还是用人单位考虑降低用工成本、招揽优质人才,双方均应提高法律意识,妥善保存相关入职在职资料,及时签订书面实习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