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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后果

(2023年08月31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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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窦圆娜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欠缴、断缴甚至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有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私下口头或书面约定,不为职工缴纳社保,将应缴纳的社保作为补偿或福利直接发放给职工;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职工办理社保。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人单位的压力,暂时减轻了负担,但存在很大的隐患。

用人单位不给职工参保缴费的几种违法情形
  1.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在试用期内已和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2.用人单位让职工承诺放弃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将社保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职工,让职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这样的书面承诺或者协议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也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以劳动人事档案还没有完全接收为由不给职工缴纳社保
  劳动人事档案并非缴纳社保所需条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所以不能成为单位为职工延后缴纳社保的理由。
  4.用人单位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职工可以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不仅要为职工补缴社保,还会受到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5.用人单位虚报职工缴费工资
  为节省用人成本,有的用人单位统一以本地缴费基数下限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参保缴费,也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政策,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保缴费基数。一经查处,用人单位不仅要为职工补足欠缴社保费,并且要承担滞纳金。

用人单位欠缴、断缴、不缴社保可能导致的后果
  1.用人单位未及时给新入职职工缴纳社保,发生工伤将不予报销
  如果发生工伤的职工没有缴纳社保,社保经办机构是不进行任何理赔和补助的。这部分损失将转嫁到用人单位身上,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所有的工伤待遇和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等。
   社保是国家为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因此社保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职工不想缴纳社保,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不受法律保护
   即使职工可能有自愿放弃享受社保的想法,用人单位也必须履行缴纳社保的义务。如果后期职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必须100%补缴员工的社保,而且未缴纳社保期间,发生工伤等意外情况,用人单位的责任逃不掉。因此,不管职工是否自愿放弃参保,只要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社保,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原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都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职工因工死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还要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
  
  3.用人单位和法人面临联合惩戒
  社保领域有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会被列入社保黑名单,列入社保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将在评先树优、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认证、重组上市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被禁止,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将被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并接受跨部门联合惩戒。
  
  4.不仅需要补缴欠费,还面临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以,未及时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一旦被举报或被发现,用人单位不仅需要补缴所欠社保费本金,还面临缴纳滞纳金、罚款,其成本和代价远远大于依法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