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当今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邻里在日常相处中难免会有磕磕碰碰,如果处理不好,轻则导致邻里关系紧张,重则可能引发故意伤害案件。近日,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邻里纠纷造成的故意伤害案,在调解矛盾的同时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到法律文书中,促使邻里之间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关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梁玉萱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丁某系同村村民,两人还是邻居。2020年12月的一天,因为丁某在家门口泼水导致王某通行不便,再加上王某对丁某家排水沟挖得太深有怨言,王某夫妇与丁某夫妇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相互扭打。其间,丁某用拐杖打了王某头部一下,王某用拳头击打了丁某左肋,两人各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鉴定,丁某为轻伤二级,王某为轻微伤。两人的妻子在扭打过程中也造成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丁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结合被告人王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从宽。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说法
乡村邻里矛盾涉及人数多、矛盾复杂、利益交织,在处理因邻里关系不睦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时,需要在解决案件的同时,帮助和引导双方化解矛盾,避免案件审结后,发生双方矛盾继续延续或激化的情况。
寒亭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刘磊磊表示,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丁某为同村村民,且相邻而居,因排水问题,两人的矛盾已经上升为两个家庭的矛盾。考虑到此次冲突引发的刑事犯罪与社会上严重危害治安的暴力犯罪存在明显区别,本着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的原则,法院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许被告人王某向法院预交赔偿款及补偿款,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法院在出具的裁判文书中,还用较大篇幅进行了释法说理,进一步对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地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法官提醒,在日常的生活中,邻里之间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时候,大家应当以平和冷静、礼让和谐的心态和行为来处理问题,多换位思考,力争取得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如果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寻求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部门的帮助,断不可激化矛盾,引发暴力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