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版:光影记录

分手后诋毁前女友
法院判定道歉赔偿

(2023年08月09日) 来源:潍坊晚报
放大   缩小   默认
  情侣在相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能调和的矛盾选择分手可以理解。分手后,双方应该秉持“恋爱自愿、分手自由”的原则,尽可能以平和的心态接受事实,而不能因为心有不甘,就威胁、骚扰或者谩骂对方,甚至公开对方隐私。如果情节严重就会触犯法律。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分手后恶意诋毁对方的案件,侵权人不仅要公开道歉,还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武凤燕
基本案情
  大超(化名)与小琳(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两人于2021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于2022年6月分手。
  本以为分手后,双方会各自安好,相忘于江湖。但小琳发现,自2022年9月开始,大超就通过四个抖音账号频繁发布带有她抖音平台照片的图像,并标注了侮辱性言论,姓名、电话以及住址等个人信息也被大超泄露。更过分的是,自2022年10月开始,大超又利用多个手机号码频繁给小琳打电话,还给她及家人发送大量充满威胁、谩骂、诋毁名誉的信息。后来大超到小琳的工作场所和住所进行谩骂、骚扰、诋毁。不堪其扰的小琳选择了报警,大超被依法行政拘留13天。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琳到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超立即停止侵犯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非法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大超立即停止侵犯小琳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删除已发布的言论、视频、图片等,并不得再发布任何有损小琳的信息;大超要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在其注册的抖音号发布声明,向小琳赔礼道歉,置顶时间不少于10日;大超赔偿小琳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共计24160.32元,支付小琳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大超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寿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师贤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侵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人除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外,还应当赔偿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为泄私愤发布不当言论,既违反法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又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原则,大家要引以为戒。在生活或工作中无论遇到什么问题,一定要理性,合理解决,不要因一时的情绪冲动做出后悔的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