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高院公众号公布了一起案件,引发热议。
刘女士与黄先生为婚外恋关系,“热恋”期间刘女士出资60万元给黄先生购得一辆货车,将货车登记在黄先生名下,并由黄先生管理、使用。黄先生随后陆续转账30万元给刘女士。后两人关系闹僵,刘女士以替黄先生购买车辆的钱系借款为由,要求黄先生偿还借款60万元。吴女士是黄先生的妻子,刘女士认为该笔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以吴女士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黄先生还应偿还刘女士30万元。被告基于情人关系取得该笔借款,原告不能证明其用于二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故原告刘女士要求被告吴女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