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贸市场、药店、商场、超市、宾馆、旅店等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认真规范自身的价格行为,疫情期间不得实施以下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价格公示制度,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
5.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6.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