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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车辆发生事故 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25年05月2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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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挂靠是指挂靠者为了方便交通经营,将车辆挂靠在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被挂靠者不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者和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 张韶华 通讯员 李颖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刘某乘坐的轻型货车与孙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及车辆、货物受损。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孙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虽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但同时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另有其人。事故发生后,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及该物流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损、货损等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关于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根据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顺序,原告刘某的损失应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即孙某承担。
  寒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车主认可孙某系其雇佣的司机,孙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车主承担。被告车主提交了挂靠协议证明其与被告某物流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法院认定被告车主与被告某物流公司系挂靠关系,被告某物流公司应对原告刘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4万余元,被告车主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被告某物流公司对车主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货运,应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条例还规定,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寒亭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挂靠运输经营行为系违反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明令禁止的行为,被挂靠人将经营许可证租借给他人并允许挂靠人使用其名义进行道路运输,视为其自愿承担他人在运输经营中可能带来的风险。而挂靠人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使用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运营资质却挂靠他人名义运营,对风险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相互明知,却共同实施非法行为,两者的过错相互结合造成事故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出行,其使用频率、事故率、损害后果都相对较高。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必须对机动车道路运输经营从源头上予以管控,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保证运营人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加其违法成本,减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从事车辆运输经营的违法现象的发生,进而减少交通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