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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潍”民 “典”亮生活

(2025年05月28日) 来源:潍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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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涵盖了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多个领域的内容,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本期《法治周刊》将通过三个案例,带您深入了解民法典在生活中的实际应用。
  □本报记者 王晓萌
  交通事故中自行协商的赔偿协议可以撤销吗?
  案例
  A公司司机张某在外出过程中,与行人李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所在的A公司与李某进行沟通协商,李某认为自己伤情不重,双方就事故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协议,约定A公司赔偿李某事故产生的损失5000元。本协议签订后,本起交通事故引起民事、刑事及行政责任等一次性处理终结,李某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几日后,李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右桡骨头严重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接受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
  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故李某请求撤销与A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请求A公司与B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1235.61元。法院经审理判决:一、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李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198000元;二、B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李某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52366.48元;三、李某返还A公司支付的赔偿款5000元。
  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本案中,事故发生时,李某因自身感觉尚可,认为自己伤情不重。基于对自己伤情的重大判断失误,应当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中“缺乏判断能力”情形。李某向法院请求撤销,符合该法条规定情形。同时,事故司机张某系A公司司机,属于A公司工作人员。在外出执行任务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因该事故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A公司承担,在本案中,经法院判决后,B保险公司已足额赔付李某损失,故A公司无需额外支付。
  提醒
  不是所有自行商议的赔偿协议都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赔偿义务人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赔偿权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除上述情况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赔偿权利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醉酒者被冻死,同饮者是否担责?
  案例
  2022年春节假期的一个晚上,徐某邀请朋友赵某、周某、李某等8人在某饭店喝酒。开席不久,李某有事先行离开。之后,徐某、周某等不停地对赵某劝酒,赵某逐渐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酒局结束后,众人分头离开。第二天,赵某被人发现倒在离家不远的雪地里,已经身亡。事后,赵某的家人将一同饮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给付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作为成年人,对因饮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徐某承担20%的责任,除李某之外的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赵某各项费用6万余元。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的根据和最终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等过错心理,该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本案中,徐某组织赵某等8人喝酒,李某有事先行离开,未实施劝酒等侵权行为,因而对赵某死亡不负侵权责任。而徐某、周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在赵某已经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徐某、周某等人负有监护照顾义务,却未尽该义务,而是放任赵某独自回家,产生了赵某冻亡的损害后果。徐某、周某的劝酒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而徐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应承担较其他人更多的注意义务。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因饮酒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提醒
  聚餐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二是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驾驶员违规停车,乘客开门致人受伤,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
  2023年3月,陈某驾驶汽车搭载其朋友张某外出,到达目的地后陈某未按规定停车,而是将车停靠在路边,坐在车辆左后侧的张某打开车门下车时,刘某恰好驾驶电动车经过,被汽车车门撞倒,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张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陈某、张某、事故车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规停车和张某不当开门构成共同侵权,且受害人受伤是基于陈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车上,其开车门的举动应当由驾驶人陈某监管,且本起事故发生的起因是陈某未按规定停车,因此陈某与张某的过失行为存在客观上的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且受害人受伤是基于陈某的事故车辆直接造成,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提醒
  乘客开门致人损伤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往往是驾驶人和乘客缺乏安全意识所致,因此提醒各位驾驶人和乘车人员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害;机动车所有人应及时为其所有的机动车投保保险,未投保保险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存在巨额赔偿风险;同时电动车、电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遇到正在停车的车辆时,应注意安全,注意保持一定横向间距,以免造成严重后果。